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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的事前受贿如何认定和处罚

时间:2024.11.1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90人
律师解析:
所谓事前受贿,乃是指具备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相关人士,在实际行使职责之便,有意识地为请托人获取福利与好处之前,非法私自接受来自请托人的财务馈赠。
对于此类事件的定性,需要从多角度、全方位进行深入剖析和审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关键因素:首要原则是确定受贿方确实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
其次,受贿方需向被请托人作出明确或隐含的承诺,以确保为其谋求相应的利益;
最后,必须存在实际接收财物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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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威律师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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