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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欠条不受法律认可

杨** 江西-萍乡 个人债务咨询 2025.12.27 23:58:42 316人阅读

哪些欠条不受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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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楚对方借款用途为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具的欠条无效。例如出借人明知对方拿钱用于赌博、贩毒等违法行为,这种借贷关系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受胁迫或欺诈签订的欠条可撤销。若一方通过强迫、欺骗手段,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签字,受损害方有权申请撤销,撤销后欠条失去法律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欠条无效。这类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身无效,其签署的欠条自然不被法律认可。

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欠条无效。比如基于婚外情等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原因形成的欠条,法律不予承认。

缺乏真实借贷关系的欠条无效。像分手费写成借条形式、无实际借款却出具的欠条,因无真实债权债务基础,不受法律保护。

2025-12-28 06: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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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存在五种情形的欠条不受法律认可,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下欠条不受法律认可。一是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签订的欠条,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类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受胁迫或欺诈签订的欠条,一方以胁迫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欠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该欠条,撤销后欠条无效。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欠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四是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欠条,如因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因形成的欠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五是缺乏真实借贷关系的欠条,如借条形式的分手费等,因不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基础,不受法律保护。若对自身持有的欠条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权益是否受法律保护,避免权益受损。

2025-12-28 05:56: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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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欠条都能获得法律认可,以下几种情形下的欠条不受法律保护,相关借贷关系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1.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所写的欠条。出借人若清楚知晓借款人借款是为从事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应的欠条也无法得到法律认可。

2.受胁迫或欺诈签订的欠条。一方通过胁迫、欺诈手段,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欠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该欠条,撤销后欠条自始无效,不具备法律效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欠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签订的欠条自然不受法律认可,无法作为主张债权的合法依据。

4.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欠条。因婚外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因形成的欠条,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与善良风俗要求,这类欠条不受法律保护。

5.缺乏真实借贷关系的欠条。例如以借条形式出现的分手费等,由于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基础,这类欠条无法得到法律认可,相关债权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2025-12-28 04:1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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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所写的欠条不受法律认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钱用于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应的欠条也不被法律认可。

(2)胁迫、欺诈下签订的欠条可撤销。一方以胁迫、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欠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该欠条,撤销后欠条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欠条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签订的欠条自然不具备法律效力。

(4)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欠条不受法律保护。因婚外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因形成的欠条,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与道德准则,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5)缺乏真实借贷关系的欠条无效。借条形式的分手费等没有真实债权债务基础的欠条,由于不存在实际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提醒:
签订欠条前应确认借款用途合法、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存在真实借贷关系,若遭遇胁迫或欺诈签订欠条,需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

2025-12-28 03:0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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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在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时出具欠条。如果出借人清楚借款人借钱是为了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这种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不要在被胁迫或欺诈的情况下签订欠条。一方用胁迫、欺诈手段让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欠条,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撤销后欠条无效。

(三)确认对方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再签订欠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欠条无效。

(四)避免签订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欠条。因婚外情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因形成的欠条不受法律认可。

(五)不要签订没有真实借贷关系的欠条。像借条形式的分手费等,缺乏真实债权债务基础,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5-12-28 01:08:0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同时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可见,数额的认定对于行为人定罪处罚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数额的认定问题,分歧的原因在于本案被告人收受的是提货单这种特殊“财物”。提货单可以提取礼品,但与一般意义的财物有明显的区别。一、罪既遂的要件目前,理论界对于罪既遂的要件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只要行为人接受他人财物,即可达成罪的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需满足收受回贿赂,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两项要件方能完成罪。笔者认为,行为人的实质就是“”,即凭借自己的职位、职权地位产生的特定的制约关系或影响力,为自己谋取私利。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其犯罪目的即已完成,而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者接受财物的手段,是因为接受了他人财物而付出的相应的“对价”,并不影响犯罪的既遂,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犯罪的既遂是以实际取得财物为前提的,因为只有实际收受或索得了财物,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同时在行为人实际得到财物的前提下,行为人行为队伍职务廉洁造成了实际的侵犯,具有实际社会危害性,即可构成罪的既遂。二、罪实际收取财物的认定如上文所述,实际收取财物对于罪的定罪及量刑均有影响,而实践中收取财物的表现形式复杂多样。理论界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实际得到了贿赂物存在着多种观点,一是转移说,认为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移离原处为标准。凡移离原处的为犯罪既遂,未移离原处的为犯罪未遂;二是控制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或控制、占有索取或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索取或收受到的财物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三是失控说。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至于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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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1 235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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