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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房需缴纳哪些费用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317人
律师解析:
关于住宅电梯费用的收取方法,根据现行法规规定,需要按照长期在此居住的居民数量来计量;
而对于居住在首层且自主选择不搭乘电梯的业主,则无需另行支付电梯费用,第二层即可作为免除电梯费的起点。
然而,作为物业管理者的企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策高层住宅电梯费用的收取方式,例如可以考虑实施月票制度或次票制度。
首先是月票收费制度,其核定依据为不同的楼层高度。
具体价格如下:
(1)按每层楼计算,即每位业主每月须支付10元(第三层)+0.30元×(总楼层数减去3)的费用;
(2)按照常驻居民人数计算,每位居民每个月只需支付10元。
其次是次票收费制度,每位乘客每次仅需支付上行或下行的费用各0.30元,如果需要来回乘坐电梯则需支付0.50元。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月票还是次票,均应在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关服务的前提下方可行使。
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也应当遵守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按期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此外,对于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就物业服务费用缴纳方式达成的约定,其效力等同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双方所签署的服务协议,业主应对物业使用人的行为负担相应连带责任
物业服务费的缴纳主体还包括已建成但并未出售的房产及尚未交付给业主的房屋,此类房产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开发商承担。
在法律层面,业主对自己所拥有的建筑物中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其中就包括了共同维护共有设施如电梯的义务。
在符合使用要求的情况下,业主不得以放弃某些权益为借口而逃避履行相应义务,这样才能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不受侵害。
总的来说,电梯与社区内的各类公共设施如花草树木、路灯、喷泉等一样,均属全体业主共有资源,基于公平原则,每位业主对电梯都享有使用权,因而理应承担相应的电梯使用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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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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