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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尚未下发,能否更换户主名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64人
律师解析:
我不得不遗憾地指出,虽然您们签订了购房合同,然而假设房产证尚未下发,那么暂时来说,您们并无权利更改户主姓名。
关于这个问题,具体如何处理还需要考虑到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假如您们所购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来得及送至交易中心登记备案,那么只需要您们和开发商积极商讨,将原来的合同撤销,接着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便可完成此事;
其次,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顺利提交至交易中心登记,但是该房地产项目的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这种情况下,仍然存在更名的可能性,不过需要准备好未竣工检查报告并提供给开发商,同时阐明合同更名的缘由,在此过程中你们可能需要承担相关手续费;
最后,当该商品房已经成功通过竣工验收后,便不再支持任何形式的更名事宜。
然而,待到产权证颁发过后,还按照相应规定支付所需的税费
所以为了保证您们的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建议大家待房产证正式颁发之日起再行申请办理更为复杂的户主名称变更手续。
请务必记住,房产证是诸多不动产证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具有特殊性。
它只能由注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
同时,房产证亦是对固定房地产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记录着房屋共有人的情况,以及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方式。
依据一物一权的法理原则,房产证的发行遵循一套房,一本证的基本准则,以便于房地产登记系统内的统一管理。
因此,每个独立构建的建筑结构和具备实际使用价值的房屋仅享有一处所有权,并仅能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进行一次所有权登记,且由此收到一份唯一的房产证。
除此以外,房产证只能向特定的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如,若房屋属于多人共同拥有,便可以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再向其共同所有者发放共有权证;
最后,房产证是由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的所有权状况进行登记后,整合特定权利人的信息而颁发的证明文件。
房产证的内容必须与登记簿的记载保持高度一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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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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