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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租赁宅基地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21人
律师解析:
在出租方与承租方对于相关的租金数额、租期时限以及各自相应的违约责任等事项皆达到共识并签字确认之后,该房屋租赁协议即可正式生效建立起债权债务关系。
然而,关于农村宅基地上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如房屋)的租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其关键在于以下四个层面的审查判断:
首先,在审查合同的性质和签约主体方面,需确保出租方与承租方都已达到了法定的行为能力要求,其具有有效的意思表示,以此来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具备法律支持;
其次,需对拟出租的房屋进行全面彻底的核查评估,确定其是否违反了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只要是未被现行法律明确纳入禁止范围内的房屋,均应视为合法财产可以接受租赁交易;
第三,仔细审查房屋租赁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和约定细节,确保所有的内容都是以合规合法为前提进行谈判和签订,不存在任何违反人权、侵犯财产权或其他不当利益输送的条款和苛刻条件;
最后,对于已经成立且生效的租赁协议,通常需要在适当的机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以便进一步证明该租赁事实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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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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