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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应如何赔付违约金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96人
律师解析:
因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依照商品房销售协议中的条款,开发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责任。
若商品房销售协议中并未对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额进行明确约定,我们将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期内相关监管部门所公布的或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结构评定的同等地段类似房屋出租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来制订违约金金额或损失赔偿金额。
若您对于约定的违约金存在过高以致于您可能面临的经济压力过大之疑虑,可以向我方提出申请要求适度降低。
然而,利率应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为限,这才是我们予以受理申请的底线标准。
若您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能弥补您的实际损失,那也欢迎您提出增加的需求。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若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并已由我方多次催促其尽快履行,且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旧未果,我们有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除非我们与您之间之前已有其他约定。
同时,需要提醒您的是,法律并无规定解除权人在何种条件下有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此期限应为我方在得知您想要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开始,经过约三个月的时间后都尚未收到反馈。
如果我方在此期间没有得到您的任何回复,或者您知道自己享有解除权但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时再行提出,那时您的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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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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