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咨询该律师
在借名购房的情形下,房产归属依据法律规定应归实际出资人,但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借名人与名义人之间需存在明确的借名买房协议,该协议确立了实际出资人借用名义人身份购买房产的事实,并排除了赠与或借贷等其他可能性;其次,借名人必须确实出资购买房产,这样才能体现民法中的自愿和公平原则,确保房产归属于真正出资的一方。

根据法律规定,借名买房的房产归属实际出资者,但须满足两个前提:双方必须有明确的借名买房协议,确认实际出资人借用名义人身份购房,房产归出资人所有;其次,出资人需实际支付购房款。这样的安排既确立了借名买房的事实,又排除了赠与或借款买房的可能性,体现了民法的自愿与公平原则。

在双方明确协议且不违反法律与公德的情况下,代购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只要不侵犯善意第三方权益,且房产满足产权变更的法律条件,实际出资者(借用人)有权要求登记人办理所有权转移。此时,房产所有权应归实际出资者所有,法院通常会支持这一合理诉求。

婚后由伴侣共同购置或一方家长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法律上可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家长单方购买,无明确赠予证明,房产通常归夫妻共有。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按出资比例划分所有权。婚姻期间,夫妻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继承或赠与财产(除特定排除条款)均为共同财产。因此,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这类房产也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儿媳全款买房但产权登记在公爹名下,会引发产权争端。依据我国《民法典》,不动产物权需依法登记。房产证持有人通常被视为房屋所有者。但实务中,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付款证明和购房目的。如有证据显示儿媳全款购房且非赠予,她可能拥有所有权,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此外,双方如签订书面协议,则具法律约束力。因此,确定产权归属需综合考虑房屋登记、付款情况、购房目的及书面协议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