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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重租赁关系中,如何确定承租人的身份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76人
律师解析:
以下为律师针对双重租赁所提供的专业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几个决定哪方当事人应该履行合同的先后次序:
首先,已经实际占有租赁房屋并获得合法使用权者有权优先履行;
其次,已办理法定登记备案手续者;
最后,订约时间早于其他各方当事人之契约。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第七百零三条明确阐释,租赁房屋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使用与收益的场所,而承租人则需以支付租金作为回报的相对应的合同形式。
此外,第七百零四条规定了租赁合同中应当包含的基本条款,例如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以及租赁期限长短、租金支付方式与频率、租赁物的维护保养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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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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