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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房租的情况究竟是不是违约

时间:2026.02.1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051人
律师解析:
结论:
拖欠房租属于违约行为,承租人需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时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法律解析:
租赁合同明确了出租人交付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义务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租即构成违约。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依合同约定,如支付违约金;
无约定时,承租人要赔偿出租人损失。
经合理催告后仍逾期不支付房租,出租人可解除合同。
拖欠房租既违反合同约定,又损害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遇到房租拖欠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和有效的法律建议。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了租金金额和支付时间。然而,小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租,经小朱多次催告,小李仍以各种理由拖延。小朱认为小李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小李则称自己暂时资金困难,并非故意拖欠,不应支付违约金。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租金是主要义务,小李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房租,已构成违约行为。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依据合同约定,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小朱有权要求小李支付。若合同未约定,小朱可要求小李赔偿因拖欠房租造成的损失。经合理催告后小李仍逾期不支付,小朱还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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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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