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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能否进行买卖交易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80人
律师解析:
安置房与普通的商品房存在显著差异,安置房能否进行买卖首先取决于该房屋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权证书。
此外,还需了解所在地区政府对于安置房有否限购或禁售的明确规定。
由于其安置对象为特定的动迁安置户,因此这类房屋的销售行为不仅要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制约,而且还会受制于地方政府政令的调控,从而与普通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产生明显区分。
然而,若拆迁安置房实际持有产权,且未设有限制对外销售的相关条款,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然届满,这种情况下的拆迁安置房便与一般的商品住宅并无二致,具备完全的可供买卖性。
然而,具体到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而言,此类房屋作为不动产的一种,其产权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在未经登记备案的情况下,除非符合法律特别规定的条件,否则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赋予的产权效力。
这意味着这些安置房尚未取得实际的房产权属,对外出售将构成违法行为
即便双方签署附带法律约束力的买卖协议,其间也充满众多无法预知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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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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