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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未到期但不想继续租,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70人
律师解析:
租赁协议尚未到期之际,若承租人有意寻求提前解除租赁关系,应首先尝试与出租人进行友好协商,商讨合同解除事宜。
然而,无论协商结果如何,承租人都必须承担因提前解除合同所产生之相应违约责任
如租赁协议中已经对违约金有所约定,则应依约支付相应金额作为补偿。
但应注意的是,违约金的设定若小于承租人因提前解约而遭受之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相关争议时有权根据承租人诉求相应予以提高。
反之,若约定之违约金过高,超过实际损失过多,同样可由上述机构依据承租人诉求适量减少。
若租赁协议中并未涉及违约金问题,则应按照承租人因提前解约而实际受损的程度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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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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