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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和业主违约责任如何界定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99人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履行其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义务,则此种行为将被判定为“合同违约”事件;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方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做出赔偿。如果合同双方早在签订合同时就已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具体金额,那么违约者应当严守该项约定,以提前约定的金额来支付违约赔偿金。
然而,如果双方事先设定的违约金金额与其实际所受损失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话,人民法院或者仲裁部门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适当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使之与实际承受的损失更为接近;反之,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以至于超出了实际损失,同样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和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适度调低违约金的标准。若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还没有涉及到违约金的相关事宜,那么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违约者应该以其实际给对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作为判断责任大小的依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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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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