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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预售合同后应注意什么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83人
律师解析:
1.对预售房屋进行全方位审核,确认其是否具备完整的法律手续,也即审查所谓的“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务必对此引起足够重视,确保有上述五证件齐全无缺。
2.购房者应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签署由相关政府机构权威制定的预售合同范本,或者参照由建设部推荐的具有同等效力的合同样本,同时,必须核实代表开发商签字的人员是否为其法定代表人,如果并非如此,那么就需要进一步审查其是否持有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3.在预售契约中,必须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最好能够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以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如果约定按照天数计算违约金,那么建议采用现行的违约金标准,即每日万分之四。
4.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纠纷,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当然,也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有些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者支付定金后,未能成功申请到银行按揭贷款,此时他们往往仅退还购房款项,却拒绝退还定金,这无疑是极不公正的行为。鉴于并非所有人都能顺利获得按揭贷款,因此,我们强烈建议购房者在与开发商达成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当购房者无法得到按揭贷款时,定金应该如何返还,是否需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事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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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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