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
私人住宅房屋交易协议的签署,法律上没有强制规定一定要公证。公证不是协议生效的法定条件,但进行公证可以增加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证据力,有助于降低未来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在合同内容合法且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即便没有公证,该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是否进行公证取决于交易双方的意愿和需求。

如何诠释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的法律效力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点:首先,买卖合同的产生必须来源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及自由意志;其次,卖方与买方都应具备相应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制定及实施均不能违背我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任何强制性的规定;最后,还需满足法定的其他各项有效条件。

关于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若一方违反定金协议,定金是否将被没收的法律问题在此告知阁下,在我们日常所涉及到的二手房房屋交易上,若买方选择退出这场交易,即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行为。这时候,作为卖方,其有权拒绝将之前所缴纳的定金退还予买家。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终止协议的效力问题在签署房产购置合同时,若有一方并未实施亲笔签署手续,那么这份合约将被判定为无效;反之,如果签约人虽然没有亲自签名,但是已经通过加盖公章来表明合同意向,此时该份购房合同依然具备合法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经合法协定明确房屋归属的,满足条件时可以自由买卖该房屋。如果房产原来是夫妻共有的,离婚协议明确分割产权并完成变更后,获得全部产权的一方有权自主买卖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