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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延期要求退房法律程序怎么走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52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开发商未能依约履行交房义务时,买受人享有法定的退房权利。当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后,买受人应立即向开发商发出正式的房屋交付催告通知。在此后的三个月内,若开发商仍然无法如期交房,则买受人有权依法主张退房。此时,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额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款,并且还需支付相应的活期利息。若合同中对违约金事项有所约定,开发商也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若开发商与买受人在签署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交房期限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那么在开发商未能按时交房的情况下,买受人便可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退房并收回购房款项;反之,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买受人则须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送催告函。经过三个月的等待后,若开发商依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买受人便有权依法解除购房合同、退房并收回购房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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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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