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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的证据有哪些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410人
律师解析:
首先,购房者拥有合同解除权。当买卖双方中的某一方延迟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并且经过适当的催促之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执行的话,那么另一方有权选择解除该合同。关于这个解除权,其适用时限为一整年。也就是说,在此一年内的任何时候,买方有权利通过通知出售方的方式解除这份已经签订的合同;但是如果时间超过此一年之久,买方就会永久性地失去这个解除权(除非是因为其他诸如严重质量问题等原因而提出解除合同)。
其次,对于购房者而言,他们有权要求出售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如果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那么他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事先约定,一旦其中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应根据具体的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如何计算由于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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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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