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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后可以追究违约吗法律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72人
律师解析:
首先,接收房屋和追索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之间并无固定的优先顺序,并且权益法规范中既未赋予接收房屋优先于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地位,亦未规定接收房屋之后便不得再度对开发商的过失行为提出索赔要求;
其次,当开发商出现违约行为且不存在法定的免责情形时,购房者是否选择追究其违约责任以及何时启动这一程序完全取决于购房者个人的意愿和利益考量;
最后,除非购房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意愿,否则接收房屋本身并不等同于购房者自动放弃了对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追索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行为,诉讼时效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购房者应在开发商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的两年内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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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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