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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结束后房东索赔怎么办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43人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若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便由承租方单方面决定终止,那么承租方应自觉依租赁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租赁协议中并无关于违约责任的明确条款设定,则需对出租方因该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补偿。这其中,出租方所受之损失主要表现为租赁协议尚未结束的剩余时期里,因未能将房屋成功出租而引发的租金收益损失。举个例子来说明,若租赁协议尚有一段时间存续期但此段期间内房屋并未成功出租,那么此时承租方应有义务按照原租金标准继续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相反地,若租赁协议剩余时限内房屋得以顺利租出,那么承租方仅需负担租金自租出前起算至房屋租出之日止的部分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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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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