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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有预售合同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72人
律师解析:
1、预售合同:在商品房预售环节中,预售合同的签订通常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此类合同适用于待建商品房尚在建设阶段,开发商在销售中心进行房屋预先出售的过程中。一旦双方签署了此份合约,开发商便将其提交至房地产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然而,若预购合同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明,则必须等待建筑工程全面竣工且开始交付使用之后,并且在买受人已经全额支付房款的前提条件下方可进行过户手续。在办理房产证明的过程中,房地产管理机构的相关部门将会对房屋面积进行统一的重新测量。如果签署的是预售合同,那么开发商需要根据实际测量的面积来制定补充协议,以确保房产证上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相符合。如果存在差异,通常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予以解决。
2、正式合同:正式合同主要应用于商品房现房产权变更流程之中。在缴纳相应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之后,正式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明的依据。无论是预售合同还是正式合同,它们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因此在签署过程中务必审慎对待。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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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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