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开发商未能如期完成房屋的竣工验收手续并交付于您,但只要其行为符合
购房合同所约定的相关条件,您便有权选择
收房。然而,因延时交房所产生的各类经济利益损失,您有权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责任按照与您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所约定的日期,将符合交付使用标准的商品房按时交付至您手中。若无法按期交付,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若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或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的其他原因导致需要延期交付,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及时通知您。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也明确指出,当一方
当事人未
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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