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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如何要回购房定金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19人
律师解析:
商品房买卖交易过程中,若出卖方采取了认购、订购或预订等形式收取买家支付的定金,以此为担保来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一旦因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签订,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应当按定金条款进行处理;然而,当由于双方均未尽到责任且非可责难的情况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订立时,出卖方需退还买受方所交纳的定金。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得到履行之后,定金应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者予以收回。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索回定金;而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若当事人双方就购房定金产生纠纷,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以解决争议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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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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