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商品房买卖交易过程中,若出卖方采取了认购、订购或预订等形式收取买家支付的
定金,以此为
担保来达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署。一旦因为任何一方
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签订,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应当按定金条款进行处理;然而,当由于双方均未尽到责任且非可责难的情况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未能订立时,出卖方需退还买受方所交纳的定金。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规定,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
付定金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在
债务得到履行之后,定金应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者予以收回。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索回定金;而对于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若当事人双方就
购房定金产生纠纷,他们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以解决争议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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