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因
小产权房的诸多特点所引发的买卖
交易纠纷案例如下:首先,小产权房仅赋予了用户使用的权利,并未授予其所有权;其次,此类房产并未获得国家颁布的
土地使用证书及预售许可证书,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再次,当小产权房面临征收或改造时,业主难以获取全额的
拆迁赔偿;最后,由于小产权房缺乏房屋所有、转让、处分以及收益等相关权益,故该类房产不可作为
抵押品进行流转。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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