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屋的话,便构成了
违约行为。在此情景下,作为
购房者您有权提出相应的
违约责任申诉。若经过合理期限(通常为3个月)的多次催促后,开发商还是无法按时交房且又无正当理由进行解释说明时,那么购买方可以依法解除与开发商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并且所有由此导致的
经济损失都将由开发商来承担。而对于在接受催告并在3个月之内圆满交房的情况,虽然购买方原则上不再具备
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仍可根据实际情形向开发商提出
赔偿损失的请求,即要求对方
赔偿逾期期间所产生的那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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