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特定情况下,经双方共同协议,合同得以解除。
2、必须明确,撤销与解除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3、
可撤销合同属于
民法范畴内的“可变更”及“
可撤销”的
民事行为之中的一种类型。此类合同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存疑。
4、可撤销合同的
法律效力受制于
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因此被视为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形式,然而,这并不等同于绝对无效的
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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