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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除期房购房合同纠纷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82人
律师解析:
关于“小产权房”不受我国法律所保护,进而无法达成合法交易的问题,但是当遇到销售者实施类似于“一房两卖”的行为时,可以选择向警方报案处理。这种行为在我国法律层面被视为欺诈犯罪。当我们在面对类似于“一房两卖”的复杂情境时,可以借鉴以下几种方法来判断房产的归属。首先,当两个购房协议都未能实现登记时,我们需要考虑的是两份合同都是处于未实际执行的阶段,因此,我们应该以事先签署的那份协议作为优先执行的评判依据;其次,如果其中一份合同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而另外一份则并未做相关操作(无论已交付给了哪一方)。由于不动产的过户登记实际上是物权变动的表现,根据现代民法中的“物权对世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可以确定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一方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最后,如果前任购买者已经完成过户并且再次出售给其他人,那么,因为此时原售房者已经丧失了房地产的所有权,所以其第二次的卖房行为将被认定为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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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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