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可因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达成而终止。比如双方约定了附条件的连带责任,当条件满足时,责任自动解除。
连带责任人全额清偿债务后,连带责任随之消除。此时所有相关责任关系不复存在。
债权人主动免除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的责任时,被免除的一方不再承担相关义务。
债权人和连带债务人身份混同(如合为一体)时,连带责任自动解除。
解除连带责任需遵循法定程序,操作时要留存完整证据,防止后续产生争议。
结论:民事纠纷中的连带责任可以解除,需满足法定或约定的特定情形。
法律解析:
连带责任的解除需符合以下情形。一是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若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已不满足,连带责任自然解除,例如附解除条件的连带责任,条件成就时责任解除。二是债务全部清偿,连带责任人清偿全部债务后,连带责任消灭。三是债权人免除责任,债权人免除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的责任,被免除的责任人不再承担责任。四是发生混同,即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合为一体,连带责任解除。解除连带责任需遵循法定程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争议。若你在连带责任解除方面存在疑问或需要帮助,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纠纷中的连带责任可以依法或依当事人约定解除,解除需符合特定情形并遵循相应程序要求。
1.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若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条件已消失,或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连带责任自动解除。例如附解除条件的连带责任约定,当条件达成时责任即解除。
2.债务全部清偿后解除。连带责任人共同或单独清偿全部债务,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连带责任随之解除。
3.债权人免除责任导致解除。债权人明确免除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的责任,被免除责任的主体不再承担连带责任,未被免除的责任人需对剩余债务继续承担责任。
4.混同情形下解除。当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的身份归于同一主体时,连带责任自然解除。
解除连带责任时,需留存相关证据,如清偿凭证、免除责任的书面协议、混同的证明材料等。同时应遵循法定程序,涉及多方主体的需及时通知其他连带责任人,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法律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连带责任。若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已不满足,如附解除条件的连带责任中约定的条件成就,或法律明确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连带责任自然解除。
(2)债务全部清偿后连带责任消灭。连带责任人共同或单独清偿全部债务,债务不复存在,连带责任随之解除。
(3)债权人免除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的责任。债权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后,被免除责任的主体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但未被免除的责任人仍需对剩余债务负责(若有)。
(4)发生混同导致连带责任解除。当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合为一体时,债权债务关系归于同一主体,连带责任解除。
提醒:
解除连带责任需符合法定程序或约定要求,应留存清偿凭证、免除协议等相关证据避免后续争议;不同案情的连带责任解除条件可能存在差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处理。
(一)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已不满足时,连带责任自然解除。例如附解除条件的连带责任,条件成就时责任解除。
(二)债务全部清偿后解除。连带责任人将债务全部还清,连带责任消灭。
(三)债权人免除责任后解除。债权人明确免除部分或全部连带责任人的责任,被免除的责任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四)发生混同后解除。若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合为一体,连带责任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三)债权人免除债务;
(四)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能不能存在连带责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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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连带责任是可以限定期限的,例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可以和债权人约定保证的期限,超过保证期后,对债务不承担责任。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连带责任的情形: 1、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不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担保期限就是保证期间,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但是不能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从合同关系自身来讲,合同及其法律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与期待,实现意思自治的理念同样适用于保证合同。当合同没有确定或确定不明确时,按合同漏洞的补充原则由法律加以补正。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债权人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则免除责任。因此,本质上,保证期间是一项旨在维护保证人利益的制度。
律师解析 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债务、侵权行为等情形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例如债务人债务违约后,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是可以解除的,例如当事人协商一致、权利人免除责任人责任等情形时,连带责任可以解除。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民事责任”的一种。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
律师解析 二人以上承担连带责任时,其中一个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保证人代为债务人履行清偿责任后,保证人即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具体包括下列四个方面: 1、保证人为清偿主债务或其他免责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如果保证人的给付额大于主债务人的免责额,则保证人只能就主债务人的免责额予以追偿;如果保证人的给付额小于主债务人的免责额,则保证人只能就自己的给付额予以追偿。 2、自免责日起算的法定利息。 3、其他必要费用。凡是保证人为承担保证责任而支出的具有必要性、合理性的费用,如电报费、电话费、诉讼费等均属此类。 4、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因非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蒙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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