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一套住房内两次出售的房产所有权应归于率先完成
过户手续的那一方拥有;若双方皆未进行过相关交易手续的办理,那么这套住房就应该隶属于已经进行了
预告登记的一方持有;若是双方皆没有办理过过户以及预告登记手续的话,那这栋房产就应该由最先实际占用该住房的那一方所享有。对于那些已经签署并生效的
买卖合同,其签订人自然有权享受法律权利,要求卖家严格遵守
合同协议,交出所约定的房屋资产。然而,对于那些被判定为
可撤销性质的合同以及
无效合同的签订人,他们同样有资格向卖方索取
违约金的赔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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