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本文涉及之开发商未能按照房屋买卖合约中规定的期限,即延期长达半年才将房屋交付,根据法律
法规,这已然构成重大违约事件。对此种情形,业主有权根据自身意愿,选择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或寻求解除合约,此外还可要求开发商做出适当的
经济补偿。在违约责任承担方面,若买卖双方于合约中已有明确约定,则应严格遵循此项约定,反之,如无特别注明,则一般情况下需结合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作出公正评判。在面临开发商延期半年交房的
违约行为时,业主采用何种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合法的解决路径有以下几点:首先,业主可与开发商展开友好协商,积极寻找共识,致力于违约事项达成统一的
赔偿方案,以确保个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其次,若协商无果,业主须尽力准备好诉状以及相关的
证据资料,向当地人
民法院
递交民事诉讼状,另一种可能是,业主无需经过协商环节而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加以准确认定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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