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交付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且在质量
保证期限内的情况下,责任应当归属于开发方进行解决和承担;然而当超越保修期限之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机构提出相应
申诉并要求给予
赔偿,该事由通常应由
房屋所有权人主导处理;若
房屋质量问题是因楼栋上、下邻居进行装修或使用不当所引发的,则此等责任通常应由楼栋上、下住户共同承担并负责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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