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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欺骗算不算开发商违约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51人
律师解析:
倘若购房者在与开发者交易过程中遭受其不诚实行径所引发的困扰,那幺他们完全有权利以被告施加欺骗性行为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在此情况下,开发者需负起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完成对受害人损失的弥补。而对于那些利用欺诈手段蓄意窃夺他人财富的开发者来说,若其处事不当严重到一定程度,便有可能会触及刑事犯罪的边界——构成诈骗罪。此时,受骗者有权立即报警,相关的公安部门将对此展开全方位的调查,并依法对该开发商实行刑事处罚。因此,我们必须明确:一家开发公司所实施的欺骗行为绝不仅仅是民事纠纷这幺简单,如果其严重程度达到法定标准,那幺便等于在违法犯罪的边缘徘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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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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