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对于涉及到房屋质量方面的争议,有两种常见的解决方案供
当事人选择:双方谈判和通过正式
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规,不能交付给购买者使用,或者是房屋在交付使用以后,经过精密检测发现实际的主体构造质量为不合格标准时,购买者有权提出解除合约并要求
赔偿相关损失。而在第十三条中,针对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如果对日常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购买者同样可行使解除合约和偿还损失的权利。在保修期内,若发现房屋存在实质性质量问题,出卖人须就如何维修负责;若是出卖人拒绝维修或在合理期限内延迟维修,购买者则有权自行进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相应地,维修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费用以及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其他损失将由出卖人全部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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