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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延期办理有什么依据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98人
律师解析: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发商应当在所交付商品房实际投入使用之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将所有需要由他们提供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事项的相关资料,按照规定送交至该套商品房所在地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若开发商逾期未上传这些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进而阻碍了购房者依据双方协商设定的日期或相关法规规定的日期取得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违约责任。关于如何确定“规定期日”的具体时间,具体如下:对于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得日期,当商品房买卖合同针对的标的物为尚未完工的房屋时,以房屋实际交付使用后的九十个自然日作为期限进行计算;若商品房买卖合同针对的标的物为已经建设完成的房屋,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的九十个自然日内也是“规定期日”。开发商如果违反以上法律规定而未能及时上交相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使得购房者不能按时得到或者超过约定的日期未能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话,那么开发商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若是由于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交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所需资料,导致购房者未能依约获取到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形出现,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对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进行过明确的约定,此时则需按照合同中的具体条款来执行处理。(二)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对违约金应有如何处理做过明确约定,此时则需要依照购房者已支付的房款总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所制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以此种方法计算开发商应该承担的违约金额。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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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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