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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产权属于售后包租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67人
律师解析:
售后包租的实施,具体意味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在特定期间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已被购买者购买的本公司商品住宅的做法来销售商品住宅的行动。依据《商品住宅销售管理办法》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将其转变为类似的售后包租方式来销售尚未完工的商品住宅。而在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中同样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若在销售商品住宅的过程中出现下列任何行为之一,应受到严厉的警告,并被责令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同时还可能面临1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这些不良行为包括采用售后包租或转化成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尚未完工的商品住宅等。然而,根据相关的解释性规定,并非所有的售后包租行为都构成违法行为,这主要是由于此类行为本质上属于商业行为范畴,而法律仅禁止将售后包租用于销售尚未完工的商品住宅。当所售房产正式竣工之后,法律对此类售后包租方式的销售便不再加以限制和禁止。因此,在针对售后包租性质的销售合同进行审查和判断时,我们需要明确区分该份合同首次签署之时,所售商品住宅是否已全面竣工。若该商品住宅已经全面施工完毕,那么双方所签署的售后包租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应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反之,如果所售商品住宅尚未完工,则上述协议将被视为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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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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