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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按揭一房二卖怎么判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08人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商将同一套房屋售予两人,则从主观意识层面可以判断此举具有虚假广告的意图,故而在特定条件符合的前提下,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犯罪。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例,即《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内容,有如下情况发生时,如以非法获取为目的,在签约与履约环节中,通过欺骗手段积聚对方的经济财物且达到一定数量的,将进行以下惩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施加罚金;如果涉及金额特别庞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以七年到无期徒刑,同样需搭配罚金或实行没收财产。同时,对于提供虚拟服务进行诈骗的单位,根据上述刑罚规定,须对单位施以罚金,并追究其主要管理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民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权威规定适用于这类案件,其中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指出:若一方运用欺骗手段,使得另一方在完全不知情或者未自愿的情况下完成某项民事法律行为,那么遭受欺骗的一方可依法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此外,第一百四十九条还强调,若第三方向他人实施诈骗行为,导致受害者在不知情的状况下做出错误决策,那么在受害者了解这起诈骗行径后,也可请求相应部门协助撤销交易。最后,依照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无论是一方还是第三方,只要使用压迫手段,使得受害者在未经审慎考虑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决策,受胁迫方都应有权利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撤销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指的是用各种非法方式谋取利益来占有他人资产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包括公众、组织等各类人群。这种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残酷惩罚,并且可能会遭到罚金的惩罚;如果涉及的金额非常庞大或有其他极度恶劣行为的,将遭受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还要接受罚金的处罚或者面临财产被没收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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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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