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二手房纠纷精选解答 > 江北地区开发商违约的情况如何

江北地区开发商违约的情况如何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51人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的具体情形,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首先是在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又将该房屋另行出卖给了第三方;其次是即便获得发证机关的批准,擅自变更房屋结构而未得到购买者的许可;最后是无正当理由地出现较原定合同所约定的交付期限延迟以及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