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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地区开发商违约的情况如何

霍** 江西-鹰潭 房产纠纷咨询 2024.09.09 09:46:56 414人阅读

江北地区开发商违约的情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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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开发商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时,即构成了对购房者权益的侵害:首先是,在与购房者签订完购房协议后,开发商再将同一房产另行出售予他人;其次,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更改房屋结构;再次,无正当理由而比原定交付日期推延交房,亦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所有权变更手续等等。

2024-09-09 11:4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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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开发商出现以下违约行为时,构成无效法律后果:首先,在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协议之后,开发商却违反诚信原则再次将同一物业出售给了另一第三方;其次,开发商未经过消费者同意就擅自修改了预售房屋的整体结构设计;再者,若开发商无缘由地拖延超过原定协议期限交付物业,且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业主产权过户程序等,均属于违法行为。

2024-09-09 11:3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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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的具体情形,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首先是在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又将该房屋另行出卖给了第三方;其次是即便获得发证机关的批准,擅自变更房屋结构而未得到购买者的许可;最后是无正当理由地出现较原定合同所约定的交付期限延迟以及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4-09-09 10:2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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