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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抵货和按揭货区别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48人
律师解析:
1.预期目的差异显著: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是专门为购房者量身打造的贷款品种,其循环仅仅限于购置房屋一项特定用途;反之,住房抵押贷款的授信对象更为广泛,涵盖了生产性需求以及消费领域等多方面内容。
然而,根据现行法规规定,此类款项不得用于购置房地产项目。
2.借款期限差异明显:
根据相关规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最长期限可以达到三十年(在诸多条件获得满足的前提下),相比之下,住房抵押贷款的最长期限仅为十年,两者之间的跨度高达二十年之久。
3.申请贷款所需文件差异较大:
相较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所需提交的资料更多。
除首付款证明及购房合同之外,还需提供房产证明文件。
因此,对于尚未取得房产证书的新建房屋而言,无法通过银行办理相应的抵押贷款申请事宜。
4.政策环境影响差异明显:
受制于整体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的整体调控因素,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信贷政策受到严重影响。
然而,住房抵押贷款的政策环境相对较为独立,并未受到整体房地产市场政策的直接冲击。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
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地产可以转让或者出租。
抵押房地产转让或者出租所得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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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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