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明确指出,只要具备真实性和关联性的素材能够证实对案件事实的还原与认定,便具有了法律上的
证据效力。这些可以成为证据的载体包括文字材料(即
书证)、实
物证据及各种形式的影像音像资料(即视听资料)等。其中,通话录音也被归类为视听资料这一大类,并得以在司法实践中以证据的身份予以应用和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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