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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34人
律师解析: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欲申领廉租房所需满足如下三项基本条件:
首先,在本地区应无自有房产或现有居住用房面积必须严重少于规定标准;
其次,个人的收入情况以及所拥有的资产必须全部符合政府设定的较低水准;
最后,如申请人属于外来劳工身份,则需在本地稳定工作并达到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限定工作年限方能具备资格。
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述,当候选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之后,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者或经其授权的运营机构必须与之签署书面租赁合同
在租赁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出租方向承租方耐心明确解释涉及到承租人责任部分的条例细节及退租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
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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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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