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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产权房和小产权房的区别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65人
律师解析:
关于大产权小产权的差异在于:
1、依据所有权人其产权所属,如果是从开发商处购得则为大产权;相反,属于购入人家属的则被称为小产权。
此种划分,主要是由于购入人家属的产权,乃是源于所购买房产中开发商部分的产权。
2、依据合法性的不同,如果是由国家颁发产权证明,而非由乡镇政府颁发的话,该房产便被定义为小产权房
乡镇政府发放的产权证书并非正式的产权证书,这些房产并未获得国家批准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及销售许可证,因此相关机构亦无法对其进行审核备案。
3、按照房地产交易所需缴纳的税费标准而言,如若在二次转让无需重新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那么此类房产即为大产权房。
反之,在仍需追加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这样的产权则被视为小产权房。
4、根据抵押或转卖的时限来看的话,小产权房的持有者在决定出售之前,需满足购买后满五年的期限要求。
换言之,小产权房的持有者只有在购买日期超过五年后,才有可能将房产销售出去。
5、对于销售对象来说,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更是明显。
一般情况下,小产权房的建设用地通常归属乡村集体所有,且这类房屋仅限于该乡村的村民购买和居住。
相对应的,大产权房的用地是通过国家(即当地)的授权或转让得来,销售对象的人群不受限制,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购买目标群体。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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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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