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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是否支付迟延履行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860人
律师解析:
司法鉴定若未能按照约定及时完成缴费,其法律效力便会失效。具体来说,如果申请人未能按照既定流程和期限支付鉴定费用,那么他就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无法证实自己主张的不利后果。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人委托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对于某些复杂、疑难或特殊的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委托人共同商定接受申请的最后期限。另外,在第十七条中也明确指出了,如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再受理鉴定委托,应向委托人明示详细原因并归还相关鉴定资料。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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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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