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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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具备着担保的品质功能,其效力不仅体现在规范支付定金的一方,同时对接受定金的一方亦有严格约束力。若支付定金之一方发生毁约行为,定金应予保留不予归还;反之,若接受定金之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则需按规定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以房地产交易为例,如房屋出售方因房价上涨而反悔,不愿将房屋售予购房者,此即视为出售方违约,须依据定金罚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

在大宗交易中,卖家通常要求买家支付定金以保证交易的执行。定金具有担保作用,一旦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将依据定金罚则处理。若卖家违约,需向买家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补偿。买家在卖家违约时应收集证据,以便追回全额定金,并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面对房价上涨现象导致的卖方退缩,买方应依据合约规定督促卖方履行交房义务。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继续履约、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买方有权在卖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时提前要求违约责任,并向法院提交书面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并由法院记录),以维护自身权益。

在商品房买卖协议中,双方需恪守约定,违约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一旦有违约情况发生,违约方需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合理的违约金给受损方。具体赔偿金额,应依据协议中的条款来确定;若协议中未明确违约金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达成一致。这样的规定旨在保护双方的权益,确保交易公平、公正。

若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发催告函要求继续履行。如房屋买卖中,买方已付款而卖方未交房,买方可要求卖方履行。反之,若卖方交房而买方未付款,卖方也可要求买方履行。违约方需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但以下情形不适用继续履行:(1)法律或实际情况不允许;(2)债务标的物不适合强制执行或成本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