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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经济纠纷还能做房贷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49人
律师解析:
在法律的框架下,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界定,当涉及到经济纷争引发诉讼并进入执行环节时,涉案当事人将会被严格限制相应的高档生活消费行为,这之中便涵盖了购置房产等价格昂贵的消费物品。在此背景下,若是被执行人仍然需要进行房屋贷款的安排,那么银行方面极有可能要求其提交额外的担保抵押品,甚至可能直接拒绝其贷款请求。就现实状况来看,若产生经济纠葛,但是当事人自身拥有的财富足以实现全额支付房款的需求,那么即便未能获得房屋贷款同样可以顺利购得住房。然而,一旦需要申请贷款来完成购房计划,那么银行对于贷款申请人的信用鉴定就显得至关重要。总结来说,能否通过房屋贷款来解决经济纠纷,主要还是要看个案的具体状况。倘若涉及到被执行人名录,那么可能会对贷款申请和额度带来不良影响;但若当事人具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全额房款,则受此类影响的概率就相对较小。因此,在购房之前,我们应当详细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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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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