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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征信问题买房首付款可以退吗

时间:2024.04.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98人
律师解析:
如今许多购房者签署房屋购买协议之后,却因为种种原因,如银行贷款无法获得审批等,从而引发了众多关于退房的纷争和纠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诸多楼盘依旧由开发商统一指定银行进行贷款的工作安排。若购房者在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阶段,发现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上存在不良纪录,那么银行通常会拒绝其相应的贷款申请。在这样的情形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将已支付的首付款予以退回。无论贷款申请未能成功的原因归咎于哪一方,购房者皆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收回首付款事项。然而,倘若贷款失败系购房者自身体验不足所引起,例如个人信用记录含有瑕疵或还款能力存在缺陷,进而严重影响到贷款审批,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必须要为经销商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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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可依法在一年内行使解约权,如一方违约且经催告未履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超时则丧失此权,除非有特别理由。卖方违约未按时交房,买方有权要求违约金或赔偿。双方可协商违约......

若开发商迟延交房,买受人可书面催交,三个月后仍未交房,有权退房。开发商应退还房款及利息,并按合同支付违约金。逾期交房前,买受人应先发催缴通知。未履行交房或无理推诿,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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