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当涉及到
夫妻离婚后住房贷款过户所涉及的不同情况时,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具体状况:
(1)原先的夫妻共同拥有的涉及到贷款的住宅房屋可以转让给原夫妻任一方;
(2)夫妻中的某一方所持有的贷款住宅可以转让给另一方;
(3)夫妻共同的贷款住宅可以转让给第三者。
二、对于
夫妻离婚时涉及到贷款的房屋如何进行分配与处置这个问题,主要分以下三个方面来探讨:
(1)若为夫妻一方在婚前进行了贷款
购房,而
结婚后双方共同
还贷,且房产登记在支付首次购房款的一人名下,则
离婚时该房产应属于婚前贷款者所有。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部分应视为贷款方欠款。双方在婚姻期间
共同财产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将由获取上述房产的那一方负责
赔偿。
(2)如果婚后是用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进行
贷款买房,那么此种情形将视为此类房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进行
房产分割时,必须关照女方、考虑
抚养子女的一方以及对无过失方给予适当补偿。
(3)如果在
离婚诉讼结束时,还没有取得
房产证,那么,审判机关将无法对
房屋所有权归属进行深入调查和审理,也不会做出任何判断和决定,仅限于对房屋
使用权作出遵从法律规定的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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