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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属于违约么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56人
律师解析:
倘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应的处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当事人双方可先行进行磋商,寻求妥善解决之道;其次,购房者亦有权选择主动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请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约支付违约赔偿金;最后,还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条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或是向当地人民法递交诉状,以期诉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该项合同义务
在探讨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素之前,我们需要明确违约行为的概念及其内涵。具体而言,违约行为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议签订的一方当事人未能如期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这些义务执行未达预定标准的行为。然而,想要判定是否构成违约行为还需满足其他几个必要条件:首先,必须具备实际损害事实,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方所做出的行为的确导致了另一方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其次,违约行为与其实际损害结果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再者,无任何合法的免责事由,其中最常见的免责理由便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且难以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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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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