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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过户的纠纷有哪些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163人
律师解析:
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提起之诉讼,原则上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二十三条对于合同纠纷地域管辖之相关规定作为确定审判权限的依据。首先,当事人有权自由约定管辖法院。无论是属于合同纠纷或其它相关财产权益方面的争议,当事人皆可通过签署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案情实在密切相关的地点作为当地人民法院的审判受理点,然而,必须确保此种约定不违背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严格规定。其次,若当事人未曾通过协议来约定它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那么在面临合同纠纷时提起的诉讼,其审理权限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承担。最后,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合同履行地,一般来说应该确认为房屋所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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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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