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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过户购房发票的名字怎么改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45人
律师解析:
若所购房屋尚未签署正式的房屋购买合同,则在法律层面上有权对其名称进行更改;而若是已完成购房合同的签署且无法更改,通常情况下应等待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下发,随后方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
在不同的操作流程中,购房合同更名有以下两种基本的前提条件:
首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尚未取得交易中心验证登档的阶段,便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进而注销原有的合同,运用另外一个人的名义重新签署一份全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这种情况并不涉及任何的税费负担;
其次,如所购商品房已成功验登且尚处于工程验收环节,便可申请更名,但此时必须向所在城市的相关部门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此外,房地产开发商需提供合同更名的详尽理由。
值得一提的是,此类情况仅涉及相关手续费用的支付。
反之,若所购商品房已顺利通过工程验收,那么此时便无法进行更名。
产权证办理完毕后,方可依据其他有效赠予协议,将产权证的所有者名称变更为另一个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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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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