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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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定金退还情况需视具体情势而定。若因合同方单方面原因无法签订完整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规定处理定金;若因不可预见事由导致合同未能拟订,出卖人应归还定金给购买人。

交纳预定金后能否退还,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达成商品房销售契约,需按法律规定处理定金;二是双方均无过错导致契约无法达成,出卖方应退还定金。两种情况需区别对待,合理处置。

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定金退还情况需视具体情势而定。若因合同方单方面原因无法签订完整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规定处理定金;若因不可预见事由导致合同未能拟订,出卖人应归还定金给购买人。

交纳预定金后能否退还,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达成商品房销售契约,需按法律规定处理定金;二是双方均无过错导致契约无法达成,出卖方应退还定金。两种情况需区别对待,合理处置。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缴纳定金后能否退还需视具体情形而定。通常而言,可分为两大类情况进行处理:首先,若因当事人任何一方原因无法签订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则必须依照法定的定金规则进行裁决;其次,如因无法界定为双方过错之因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得以顺利签订,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全额退还所缴付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