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后,
买卖合同双方应当恢复到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但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也将导致
商品房按揭关系中其他
法律关系的解除和破坏,也是在商品房买卖
合同解除后需要平衡的问题。
在基于
购房者原因或者其他因出卖者原因造成商品房买卖
合同解除的,开发商(出卖者)不应当承担
赔偿损失的责任,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因为购房者(借款方)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
担保贷款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所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此外,对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所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程度的大小承担责任。这里的损失包括:房屋装修损失、
房屋产权过户所发生的
税费及房屋跌价损失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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